1、关于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1、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对第三人享有些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特征: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倡导权利。譬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就能向C倡导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达成。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备不可以达成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我们的名义而不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可以随便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然应付由此给债务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倡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质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倡导。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73条如此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这条的意思主如果除去债务人的专用债权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由此,《合同法》颁布知道释,讲解第12条对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如此规定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去这此权利以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讲解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大家总结起来有4点: